在澳大利亚以外的国家/地区制造用于销售的车辆通常被禁止进口到澳大利亚,除非它们符合适用的 ADRs 并且改装工作由授权的合规工程师检查和认证。
澳大利亚设计规则 (Australian Design Rules – ADRs) 是车辆安全、防盗和排放的国家标准。 ADRs 通常以性能为基础,涵盖乘员保护、结构、照明、噪音、发动机废气排放、制动和一系列杂项等问题。
当前的标准,即第三版 ADRs,由澳大利亚政府根据 1989 年机动车标准法案进行管理。该法案要求所有道路车辆,无论是在澳大利亚新制造的,还是作为新车或二手车进口的,都必须遵守在制造和供应到澳大利亚市场时的相关 ADRs。当道路车辆首次在澳大利亚道路上使用时,相关州或领地政府的立法通常要求其在制造时继续遵守相关的 ADRs。
- 第一版 ADR
为试运行版本,它们并未被国家或州/地区法律采纳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套标准。
- 第二版ADR
于 1969 年 1 月 1 日首次生效。这些 ADRs 是根据州/领地法律选择性适用的。随后,它们在 1989 年 9 月 1 日由联邦政府公报(特别公报系列)第 S 291 号发布的 1989 年第 2 号决定中成为国家标准的一部分。
- 第三版 ADR
1983 年 2 月,澳大利亚交通咨询委员会 (ATAC) 第 63 次会议在对车辆监管系统进行了全面审查后,决定制定第三版 ADR。批准了与 ADR 发展有关的几项主要建议。首先是应积极寻求车辆安全标准的国际统一,密切关注车辆类别和特定 ADR 与国际同行的一致性,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独特的要求是合理的。另一个是与新车设计和制造有关的所有法规都应纳入国家 ADR 系统。
第三版 ADR 于 1983 年 2 月至 1986 年 12 月期间在 ATAC 的主持下制定,于 1988 年 7 月 1 日起作为 1989 年机动车辆标准法的国家标准于 1989 年 8 月 2 日生效(公报编号 S 264) .正如最初发布的那样,第三版 ADR 是有效的第二版 ADR 和合并条例草案的现有基本“设计和施工”要求的组合。此后,它们已被添加和修改,以反映社区的进一步需求。
ADR的开发与审查
ADR 的开发继续作为正常审查和修订计划的一部分。该计划包括监测国际发展,并涉及与该部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定期磋商。这确定了影响现有 ADR 的实施问题或因素的变化,以及引入新 ADR 的任何需要。 ADR 还应尽可能每十年进行一次全面审查,以确保它们保持相关性、成本效益,并且不会成为进口更安全的车辆和车辆部件的障碍。
公众对 ADR 修正案草案、新 ADR 草案和现有 ADR 全面审查草案的公众意见是该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澳大利亚设计规则发展计划和公众意见。
大部分磋商是在为此目的建立的机构安排内进行的。所需的分析和咨询的机构取决于新的或修订的 ADR 预计对行业或道路使用者的影响程度。磋商可能涉及以下部分或全部团体: 战略车辆安全与环境小组 (SVSEG);包括技术联络组 (TLG) 在内的澳大利亚机动车认证委员会 (AMVCB);基础设施和运输高级官员委员会(ITSOC);以及基础设施和交通部长会议。
SVSEG 和 AMVCB/TLG 由政府(澳大利亚和州/领地)、行业制造和运营部门(包括联邦汽车工业商会和澳大利亚卡车运输协会等组织)的代表以及消费者和道路使用者(特别是通过澳大利亚汽车协会)。
ITSOC 由澳大利亚和州/领地基础设施、交通和道路车辆管理部门的首席执行官组成。
基础设施和交通部长会议由负责基础设施和/或交通事务的澳大利亚、州/领地和新西兰部长组成。
新的 ADR 或增加现有 ADR 严格性的重大变化可能需要交通部长投票。在这次投票之后,基础设施、运输和区域发展部长可以确定新的或修订的标准。
如果准备监管影响声明以审查拟议的新的或修订的 ADR,则它必须符合澳大利亚政府或澳大利亚政府委员会要求并由最佳实践监管办公室管理的最佳实践监管影响分析。
ADR的国际接轨
澳大利亚政府的政策是尽可能使国家车辆安全标准与国际法规保持一致,并考虑采用联合国 (UN) 的国际法规。澳大利亚是联合国 1958 年协定和 1998 年协定的签署国。协调政策对于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承诺也很重要。
RVS立法
为了支持首次向澳大利亚市场提供的所有道路车辆的安全、环保和防盗性能,2018 年道路车辆标准法案于 2021 年 7 月 1 日取代了现有的 1989 年机动车标准法案。 RVSA 监管框架的运作包含在附属立法《2019 年道路车辆标准规则》(规则)中。 RVSA、规则和其他相关立法统称为道路车辆标准 (RVS) 立法。